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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南寧12月30日電 記者莫小鬆通訊員黨舒 梁斯 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電網建設促進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自治區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電網建設項目選址時應當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重點文物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在公告明示的電網設施保護範圍和電網設施保護區內不得搶種搶建,對搶種搶建的不予賠償。
  近年來,廣西電網建設在快速推進的同時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如:部分地區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電網建設規劃不銜接、不配套,電網規劃實施往往陷入“無地”、“無走廊”的尷尬境地。為此,《規定》規定,自治區電網發展規劃由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組織編製,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實施;設區的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自治區電網發展規劃組織編製本行政區域電網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關於項目選址和架空線路跨越問題。《辦法》規定,電網建設項目選址時應當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重點文物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架空輸、配電線路的設計、建設,應當在現有技術和自然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採取增加桿塔高度等措施,減少對林木的採伐;輸、配電線路跨(穿)越鐵路、公路、橋梁、隧道(水道)、水利工程設施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新建架空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確需跨越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房屋所權人協商、依法補償並採取安全措施保證被跨越房屋的安全;50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的新建架空線路不得跨越房屋,確需跨越的應當由電網建設單位申請拆除並給予補償。
  針對一些地方,電網建設項目公告後,在項目用地範圍內搶種搶建非法獲利的現象,《辦法》明確規定,電網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電網設施保護範圍的要求,對依法需要確定的電網設施保護範圍和電網設施保護區進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電網設施保護範圍和電網設施保護區內不得搶種搶建,對搶種搶建的不予賠償,並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關於桿塔基礎用地問題,《辦法》規定經規劃確定的架空輸、配電線路桿塔基礎需要占用土地,由電網企業參照當地政府確定的徵地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建設項目完工後,電網企業應當將桿塔基礎占用的土地登記造冊,連同占地補償協議分別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備存。  (原標題:電網項目建設範圍搶種搶建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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